| 燃放烟花爆竹既能给人们带来欢乐,同时又存在潜在的危险,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有关规定并切实注意安全。
1.要选择合法的专营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认清销售商店是否有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不要购买无证摊点销售的烟花爆竹、摔炮、拉炮、砸炮,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厂家不详,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等质量问题;碰到摩擦、碰撞就有可能燃烧爆炸,危险性特别大。合法销售的烟花爆竹都经保险公司投保,燃放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伤害,可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2.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者搭乘客车。不要一次购买数量过大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3.不要在禁放区和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车站、码头、商场、农贸市场、医院、幼儿园、学校校园、敬老院、疗养院、教学楼、学生宿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石小路→龙泉路→沙中路→沙杨路→渝碚路→天陈路→天星桥立交→天马路围合的城市中心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大学城熙街、西物木材市场、光能板材市场、大川建材市场、升伟建材市场、磁器口地区磁正街、磁南街、横街、金壁正街,小龙坎地区后山坡、解放坡、新民坡、下土湾地区,缙云山脉、中梁山脉林区、歌乐山林区及各宗教活动场所100米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4.《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5.在2010年2月13日(农历12月30日)至2月28日(农历正月15日)的上午7点至次日凌晨1点,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条例》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和品种、规定的,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内或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未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或不按照临时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地点销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7.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严禁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违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8.燃放烟花应注意的事项:燃放时,先要选择安全地点,按说明书要求正确燃放,先把阳台、平台、屋顶、天井、老虎窗及建筑物旁的可燃物清除,把外墙处布料等可燃遮阳布、空调保护布收起来,预防可燃物引燃后引发火灾;同时对建筑外墙上任何开口和孔洞采取封堵措施,以防火星溅入室内引起火灾;燃放时,燃放者与观赏者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燃放的时候出现异常不要靠近烟花爆竹,要等待一段时间再去处理;不要将头部伸向烟花爆竹的正上方点火或察看点燃后熄灭的烟花爆竹;不要对未点燃的烟花爆竹进行再次点燃;不要用已点燃的烟花爆竹去点燃其他烟花爆竹;不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远离火种、取暖器的地方;不要购买燃放礼花弹、大型烟花,不要在明文禁止的区域燃放;不要在楼层的窗口、阳台、平台上燃放,防止火星落下后引起火灾;不要将烟花的喷射口对准建筑窗口、行人、车辆燃放,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和伤人;不要从楼顶、阳台、窗户等高处向外(行人、车辆)投放已点燃的烟花爆竹;不要在加油站、变电站、燃气调压站附近、高压线下面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合燃放;不要酒后燃放鞭炮;。在离家前要把门窗关好,防止飞来烟花火种引起家中火灾。一旦发生炸伤情况,千万不要惊慌,可用一块洁净纱布或手帕盖上,轻轻捂住,自己千万不要用清水清洗眼睛,别用力重压已被炸裂的眼球,赶紧就医。
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65394967 (区燃放办) 传真:65394966
63755131(区公安分局) 15909310059(区安监局) 65311338(区供销社) |